主体要件
实施诋毁商誉行为的必须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具备该行为的主体资格。
主观方面
行为人存在故意,其目的是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谋取自己的竞争优势,这种主观故意是构成诋毁商誉行为的重要要素之一,区别于无意的虚假陈述或其他情况。
比较项目 | 诋毁商誉行为 | 一般评论 |
---|---|---|
目的性 | 以削弱对手竞争力、谋自身优势为目的 | 无特定商业竞争目的 |
针对性 | 针对特定竞争对手 | 不特定指向某个经营者 |
传播范围 | 向公众或特定客户群体散布不实信息 | 多为个人观点交流,范围较小且非正式 |
客观表现
-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这是最常见的形式,例如编造某企业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原材料来源不合法、生产工艺存在严重缺陷等谎言,并通过广告、媒体宣传、口头传播等方式让这些虚假信息被众多潜在客户知晓,像曾有竞争对手散布某奶粉企业使用过期原料生产奶粉的谣言,导致该企业产品销量大幅下滑。
- 利用对比性广告进行不当贬低:在广告中将自己的产品与竞争对手的产品作不合理的比较,突出自己而刻意丑化对方,比如一家手机厂商在广告中声称其他品牌手机电池续航短、容易发热死机,而自己的产品则完全没有这些问题,但实际上并未经过权威机构验证这种差异的真实性。
- 组织人员冒充消费者进行负面评价:安排专人伪装成普通消费者,在网络平台、线下门店等场所对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给予极低的评价和差评,误导其他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某些电商平台上就出现过大量疑似有组织的恶意差评现象,影响商家信誉。
侵害客体
主要是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商业信誉包括企业在长期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信用、口碑、市场地位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价;商品声誉则聚焦于企业所生产的特定商品的质量和性能等方面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一旦遭受诋毁,企业的经济利益往往会受到直接损失,如销售额下降、市场份额萎缩、合作伙伴流失等,同时还可能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恢复声誉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金成本。
相关案例示例
某知名饮料品牌 A 公司发现市场上突然出现大量关于其产品含有有害化学物质的传言,经调查是由竞争对手 B 公司暗中指使一些人在网络上散布虚假检测报告,该谣言迅速扩散,导致 A 公司的饮料销量在一个月内锐减了 40%,多个大型超市下架了 A 公司的产品,一些长期合作的经销商也要求暂停进货,A 公司随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法院认定 B 公司的行为构成诋毁商誉,判决其赔偿 A 公司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一:如果企业只是不小心发布了一些不准确的信息,但并非有意诋毁竞争对手,是否也算诋毁商誉行为? 解答:不算,诋毁商誉行为要求主观上存在故意,即目的是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以谋取自身优势,如果是无心之失导致的信息发布错误,只要在发现问题后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如发布更正声明等,一般不构成诋毁商誉行为,但如果明知信息不实仍继续传播或放任不管,就可能被认定为具有主观故意而构成该行为。
问题二:消费者个人在社交媒体上对某企业的负面评价是否会构成诋毁商誉? 解答:通常情况下,普通消费者的个人主观评价即使是负面的,也不构成诋毁商誉行为,因为诋毁商誉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且往往是基于商业竞争的目的,如果消费者受经营者唆使、雇佣或与其串通,按照经营者的意图发布虚假负面信息来损害竞争对手声誉,那么该消费者的行为实际上成为了经营者实施诋毁商誉行为的工具,此时经营者可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消费者若明知故犯也可能面临一定法律后果,但如果是完全独立的消费者自主的真实体验分享,哪怕较为负面,也不属于诋毁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