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用具有显著性的汉字、少数民族文字、外国文字、字母、数字及独特设计的图形等,避免通用名称和直接描述商品特点的词汇
允许使用的词汇类型及示例
类别 | 具体说明 | 举例 |
---|---|---|
通用名词 | 直接描述商品/服务功能的普通词语(非独创性),如“牛奶”“衬衫”。 | “纯棉T恤”“智能手表” |
臆造词 | 自创的组合或变形词,无实际含义但具备显著性。 | “索菲亚”“优乐美”(Yomer) |
地名+商号 | 行政区划名称与企业字号结合使用(需避免误导公众)。 | “北京同仁堂”“上海家化” |
外文音译 | 将外语词汇音译为中文作为商标(需符合语言习惯)。 | “可口可乐”(CocaCola)、“耐克”(Nike) |
数字组合 | 单纯以阿拉伯数字构成的标识(建议搭配其他元素增强辨识度)。 | “999感冒灵”“555香烟” |
颜色名称 | 仅用颜色本身命名的情况较少见,通常需与其他元素结合。 | “蓝天牙膏”“红塔山香烟” |
禁止使用的词汇清单
✅ 绝对禁用情形:
序号 | 法律依据 | 典型错误案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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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标志 |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中国石油”“五星红旗牌啤酒” |
2 | 国际组织名称/徽章 | 同上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证奶粉” |
3 | 民族歧视性文字 | 同上 | “黑人专用牙膏”(涉嫌种族歧视) |
4 | 欺骗性描述(夸大功能) | 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永葆青春口服液”“包治百病膏” |
5 | 有害于道德风尚的表述 |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 “赌神扑克”“夜总会KTV连锁” |
⚠️ 相对限制情形: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原则上不可单独注册(如“杭州”“南京”),但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或历史沿用名称时例外;
- 行业通用术语缺乏显著性的不予注册(例如申请在化妆品类别注册“保湿霜”);
- 直接表示商品质量的形容词需谨慎使用(如“顶级”“金牌”),除非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
合规设计建议
- 核心原则:确保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或通过长期使用取得识别效力;
- 组合策略:将文字与图形、字母、数字等多要素融合提升独特性;
- 风险排查工具:提交申请前利用中国商标网进行近似查询;
- 文化敏感性测试:检查是否存在方言谐音歧义(如“斯达舒”被戏称为“死大叔”)。
常见问题与解答
Q1:我想用“中华”作为白酒品牌的商标是否可行?
答:不可行,根据《商标法》,含有“中国”“中华”等字样的标志属于禁止注册范畴,因其易使公众误认为商品与国家机构存在关联,若确有必要体现地域特色,可考虑替换为“华夏”“神州”等非官方表述。
Q2:如果我发明了一个全新英文单词用作商标,还需要担心侵权吗?
答:仍需注意两点:①该词汇在现有语言体系中是否已有隐含贬义;②需确认未与他人在先注册的中文译名冲突,例如某企业自创英文词“Zoopla”,但若其发音与已注册商标“抓怕啦”高度相似且指定相同商品类别,仍可能构成近似商标而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