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第29类商标,涵盖食物中的蔬菜色拉、水果色拉等,若涉及蛋或腌制蔬菜等成分,也可关联该类别下的子群
商标分类体系基础
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尼斯分类),商标共分为45个类别,其中第1类至第34类为商品类,第35类至第45类为服务类,判断某一产品所属的商标类别时,需结合其核心功能、用途及生产工艺进行综合评估。
沙拉的商标归属分析
关键维度 | 对应上文小编总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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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性质 | 以新鲜蔬菜、水果、肉类等食材经切割、混合制成的即食或半成品冷盘 | 属于加工食品范畴 |
主要成分与形态 | 固态/半固态组合物,通常含调味料(如蛋黄酱、油醋汁),可直接食用或简单复热 | 符合第29类“肉、鱼、禽、蛋制品及衍生物;腌制、干制果蔬”的描述 |
行业惯例 | 市场上主流品牌(如盒装沙拉、轻食套餐)均注册在第29类 | 实践层面支持归类于第29类 |
排除其他类别可能性 | 非饮品(≠第30类饮料); 非餐饮服务(≠第43类饭店营业); 非未加工原料(≠第31类新鲜蔬果) |
进一步确认不适用其他相邻类别 |
典型示例参考
- 国内案例:“新元素”“大开沙界”等沙拉连锁品牌的商标注册记录显示其主类别为第29类。
- 国际标准: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将预包装沙拉统一归入第29类。
特殊情况说明
若涉及以下延伸场景,可能需要附加注册其他类别:
- 餐饮服务关联:如果企业同时经营实体店堂食业务,则需额外注册第43类(餐饮服务)。
- 配送平台合作:通过外卖平台销售时,建议覆盖第35类(广告销售)以保护线上渠道权益。
- 自有配方调料包:单独出售的酱料产品应独立申请第30类(调味品)。
常见问题与解答
Q1: 如果我只想做线上订购的纯外卖沙拉生意,是否只需注册第29类?
A: 不完全是,虽然产品本身属第29类,但涉及外卖配送服务时,建议同时注册第35类(广告与商业管理)和第43类(餐饮服务),以确保全产业链的法律保护,美团、饿了么等平台入驻均要求商家持有相关服务类商标授权。
Q2: 自制沙拉酱料能否与主产品共用同一个商标?
A: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同一商标在不同类别使用时视为独立权利,若将自制酱料作为单独商品销售,必须另行申请第30类(调味品)注册,否则可能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