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主要属于第十一类,涵盖家用电器、照明等设备;部分相关产品也可能涉及第七类机械类
核心类别解析
家电商品的商标注册主要涉及第9类(电子设备、仪器)和第11类(照明取暖设备),具体划分如下:
国际分类号 | 覆盖范围示例 | 典型产品举例 |
---|---|---|
第9类 | 非加热型电器(依赖电力运行但不产生热量) | 电视机、音响系统、洗衣机、空调(制冷功能)、微波炉(电磁波加热原理)、吸尘器、智能手表等 |
第11类 | 加热/制冷相关设备及厨房用具 | 电热水器、燃气灶具、烤箱、冰箱、消毒柜、暖风机、浴霸等 |
📌 关键区分标准:若产品核心功能涉及“加热”或“照明”,则归入第11类;其他纯电子控制的设备多属第9类,带加热功能的咖啡机属于第11类,而仅搅拌功能的破壁机则属第9类。
细分场景补充说明
✅ 常见误区澄清
- 跨界组合申请:部分复杂产品可能需要跨类别注册,如智能扫地机器人(主体为第9类)若集成拖地加热模块,建议同步注册第11类以规避风险。
- 配件独立性:遥控器、充电器等附件单独申请时仍按主设备类别判定,无需额外拓展。
🔧 特殊部件处理
组件名称 | 推荐注册类别 | 理由 |
---|---|---|
电机马达 | 第9类 | 作为驱动装置不参与热能转换 |
温控传感器 | 第9类 | 信号采集与传输功能主导 |
发热管/电热丝 | 第11类 | 直接产生热能的核心部件 |
延伸保护策略
为构建品牌护城河,建议考虑以下关联类别:
- 第7类(机械设备):适用于生产线上的自动化组装设备;
- 第35类(广告销售):用于电商平台店铺命名及推广活动;
- 第42类(技术服务):覆盖家电维修、软件更新等售后服务。
常见问题与解答
Q1:同一台多功能一体机该如何选择类别?
答:以主要功能为准,空气炸锅+烤箱”复合机,因核心用途为烹饪加热,应优先注册第11类;若某机型主打低温慢煮且无烧烤模式,则可归入第9类,实际申报时建议咨询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技术参数分析。
Q2:进口家电是否需要调整分类策略?
答:中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与尼斯协定保持一致,但需注意中外电压标准差异可能导致的商品编码变化,例如国外版的220V电压标注在国内销售时需删除,此类修改不影响原有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