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是指已注册商标因违反《商标法》规定(如侵犯他人权益、缺乏显著性等),经法定程序被宣告自始不具法律效力的情形
绝对理由导致的无效(任何人均可主张)
情形 | 法律依据 | 示例 |
---|---|---|
缺乏显著性特征 | 《商标法》第11条 | “苹果”用于水果类商品 |
通用名称/图形 | 同上 | “U盘”“LED灯”作为商标 |
直接表示商品质量等特点 | 第11条 | “纯棉”“防蛀”文字商标 |
违反禁止性规定 | 第10条(如国旗、国徽) | 含国家机构名称的标识 |
有害公序良俗 | 第10条 | 带有歧视性的词汇 |
欺骗性标志 | 第10条 | 伪造产地地理标记 |
✅ 特点:此类无效宣告无时间限制,即使商标已使用多年仍可被提请。
相对理由引发的争议(需由利害关系人在期限内提出)
与在先权利冲突
- 近似混淆风险:新注册商标与现有商标在音、形、义上高度相似,易使公众误认商品来源。(例:“康帅傅” vs “康师傅”)
- 跨类保护例外:驰名商标可突破类别限制获得特殊保护。
- 提出时限:自涉争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恶意注册者不受此限)。
以不正当手段抢注
包括:
- 抄袭他人未注册但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擅自将他人姓名、企业名称等注册为商标;
- 代理或代表关系终止后未经授权继续使用相关标识。
无效宣告的程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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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主体
- 绝对理由: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
- 相对理由:须由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方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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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要求
需提供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符合上述无效情形(如使用实例、市场知名度证明、权利归属文件等)。 -
审查结果
- 维持有效:继续保有专用权;
- 全部/部分无效:视为该商标从未注册过,已履行的许可合同可能终止。
典型案例对比表
案例类型 | 无效原因 | 判决结果 |
---|---|---|
“乔丹”系列案 | 损害姓名权+误导公众认知 | 多个关联商标被宣告无效 |
“MLGB”商标 | 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以“不良影响”为由无效 |
“余额宝”侵权案 | 与支付宝服务构成近似 | 跨类别保护成立 |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 如果某企业的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是否影响其之前签订的品牌授权协议?
A: 根据《商标法》规定,宣告无效的商标视为自始不存在,已履行中的许可合同原则上应终止执行,但双方也可协商转为普通商业合作关系,若被许可方因信赖该商标而遭受损失,可依据合同法主张赔偿。
Q2: 个人能否对知名企业的驰名商标提起无效宣告?
A: 一般情况下不可行,针对驰名商标的无效请求需证明存在恶意模仿、攀附商誉等行为,且通常只有实际权益受损方(如原权利人)才具备胜诉可能性,普通公众仅能基于绝对理由(如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