饰商标属于第11类,涵盖照明设备、通风装置等,与日常生活紧密相关
核心分类依据
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尼斯分类),灯饰商标主要归属于第11类【照明器具、加热设备等】,该类别涵盖所有以电力驱动的发光装置及相关配件,包括但不限于:
- 天花板吊灯、壁灯、台灯、落地灯等固定式灯具;
- LED灯泡、荧光管、卤素灯等光源组件;
- 节日装饰彩灯串、投影灯、智能控制系统等辅助设备。
细分领域扩展
子类目示例 | 具体商品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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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照明用设备 | 室内外通用灯具(如吸顶灯)、工业用防爆灯、舞台追光灯 |
1102 非电热的取暖装置 | 与照明集成的水暖型浴霸(兼具加热功能) |
1103 蒸气发生设备 | 香薰雾灯(通过雾化原理营造氛围的装饰性灯具) |
1104 烹调器具 | 带照明功能的厨房电器(如烤箱内置指示灯)不属于此列,需单独注册对应类别 |
⚠️ 注意:若商标设计包含特殊元素(如雕塑造型的艺术灯),可能涉及跨类别保护,建议同步申请第19类【建筑材料】或第20类【家具】作为防御性布局。
关联服务补充
对于提供安装维护的企业,还需考虑:
- 第37类【建筑修理】:灯具检修、线路改造服务;
- 第43类【餐饮住宿】:酒店场景下的定制化照明解决方案。
常见问题与解答
Q1: 如果我想注册一个既卖灯又做灯光设计的公司,需要申请几个商标?
A: 至少需要两个独立商标——主商标用于产品(第11类),另一个专用于设计服务(第42类【设计研究】),跨类别使用同一标识可能导致权利冲突。
Q2: 出口欧盟市场的灯饰是否必须进行CE认证?如何影响商标注册策略?
A: 根据欧盟法规,所有电气产品均需通过CE安全认证才能上市销售,建议在申请商标时注明符合标准(如“CE Marking”),并在欧盟成员国分别指定当地代理机构办理注册,以确保合规性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