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属于第33类,主要涵盖含酒精的饮料,该类别明确包括酒类产品,不包括医用
核心类别解析
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尼斯分类),酒类商品主要归属于第33类,该类别全称为“含酒精的饮料(不包括啤酒)”,具体涵盖以下典型产品: | 子项编号 | 对应商品示例 | ||| | C33001 | 白酒、烧酒、料酒等蒸馏酒 | | C33002 | 葡萄酒、果酒、米酒等发酵酒 | | C33003 | 白兰地、威士忌等配制酒 | | C33004 | 食用酒精、鸡尾酒基酒 | | C33005 | 含酒精的能量饮料 |
📌 注意:啤酒不属于第33类,而是归入第32类“无酒精饮料”,若企业经营同时包含啤酒与其他酒类,则需跨类别注册。
关联延伸保护策略
为构建全面的品牌护城河,建议同步申请以下辅助类别:
✅ 必选补充类
类别号 | 作用场景 | 典型用途举例 |
---|---|---|
第35类 | 销售服务渠道 | 连锁加盟、电商平台入驻 |
第43类 | 餐饮场所配套经营 | 酒吧/酒馆现饮服务 |
⚖️ 风险防控类
类别号 | 防御目的 | 潜在侵权场景 |
---|---|---|
第30类 | 防止食品领域混淆 | “酒心巧克力”“酒酿馒头”仿冒 |
第40类 | 生产加工设备保护 | 自制酿酒器械贴牌生产 |
特殊情形处理方案
业务形态 | 推荐注册组合 | 法律依据 |
---|---|---|
传统酿造工坊 | 33+35+40 | 《商标法》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控制链 |
新零售酒饮品牌 | 33+35+42(网站运营) | 《电子商务法》平台责任划分 |
文化创意酒具套装 | 33+21(日用器皿)+16(包装印刷) | 《反不正当竞争法》整体识别体系 |
常见问题与解答
Q1:如果只生产果味预调鸡尾酒是否需要注册其他类别?
A:需要,虽然基酒属于第33类,但添加果汁成分可能涉及第32类非酒精饮料,建议进行联合注册以避免市场争议。
Q2:出口型烈酒企业是否需要在海外布局相同类目?
A:不同国家采用本国版尼斯分类标准,例如美国采用USNCT系统,实务中应通过《马德里协定》指定缔约国时标注当地对应类别代码,如欧盟仍沿用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