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商标第三类,该类别涵盖化妆品及美容用品
核心归属
面膜商标属于第3类,即日化用品类别,该大类主要涵盖化妆品、清洁制剂及其他个人护理产品。
具体细分项
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面膜进一步对应到编码为300074的商品项目,此编号专门指向“面膜、眼膜”等面部护理产品。
商标类别 | 类别名称 | 典型商品示例 | 适用产品 |
---|---|---|---|
第3类 | 日化用品(化妆品) | 护肤品、彩妆、香水等 | 片状面膜、泥状面膜等 |
延伸说明
在实际注册时,企业需注意选择正确的子类别以确保法律保护范围与业务需求匹配,若涉及特殊功效宣称(如美白或抗皱),可能还需额外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组合商标策略中也可考虑搭配其他关联类别以强化品牌布局。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 如果我想注册一个包含面膜的新品牌,是否只需要申请第3类?
A: 原则上以第3类为核心即可覆盖大部分情况,但若计划拓展至周边领域(如便携式美容仪器),则建议同时申请第10类(医疗器械);若涉及线上销售平台的广告服务,还需考虑第35类,不过主体仍应聚焦于第3类的精准注册。
Q2: 海外品牌进入中国市场时使用的面膜产品,其商标分类是否相同?
A: 是的,中国采用的国际通用《尼斯协定》分类标准中,面膜在全球均统一归入第3类,无论国内外品牌,只要在中国境内销售实物形态的面膜商品,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