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类是商标分类中的含酒精饮料类别(啤酒除外),包括白酒、葡萄酒、威士忌等蒸馏酒及利口酒等
核心覆盖范围
第33类商标主要涉及酒精饮料及相关产品,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品:
- 各类酒品:如白酒、烧酒、黄酒、葡萄酒、白兰地、果酒(苹果酒、樱桃酒等)、米酒、开胃酒、蜂蜜酒、威士忌酒等;
- 混合调配型饮品:含水果成分的酒精饮料、液体鸡尾酒、伏特加等;
- 其他特殊原料酿造酒:青稞酒、汽酒清酒、薄荷酒等。
典型示例清单
序号 | 商品名称 | 说明 |
---|---|---|
1 | 葡萄酒 | 静态发酵果类饮品 |
2 | 白兰地 | 蒸馏型高酒精度酒品 |
3 | 料酒 | 烹饪用调味基酒 |
4 | 含水果的酒精饮料 | 添加果蔬风味的低度酒 |
5 | 液体鸡尾酒 | 预调混合型饮酒溶液 |
6 | 威士忌酒 | 谷物或麦芽原料蒸馏烈酒 |
7 | 青稞酒 | 高原特色粮食酿制酒 |
经营场景关联
该类别主要适用于从事以下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 酒类生产企业(酿酒厂、灌装车间);
- 品牌持有者推出的新品酒饮系列;
- 餐饮渠道中作为佐餐搭配供应的酒水服务商;
- 礼品市场中定位高端的消费套装组合。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如果一家公司既生产非酒精果汁又计划拓展酒精气泡水产品线,是否需要同时注册多个类别?
A:根据现行分类标准,非酒精软饮料属于第32类(无酒精饮料),而含酒精版本的气泡水则必须归入第33类,若业务跨越这两个领域,需分别完成两类别的商标注册。
Q2:申请33类商标时能否将配套的玻璃酒杯一并纳入保护范围?
A:不可以,玻璃器皿、餐具等制品属于第21类“家用器具”,即便与酒类产品共同销售,也需单独申请对应类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