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具商标主要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第11类(照明设备)
基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尼斯分类)的判断标准
商标类型的划分核心依据是商品/服务所属的行业领域,而非单纯以物理形态或功能定义,我国采用国际通行的《尼斯协定》制定的45类商品及服务项目划分规则,
✅ 第11类(必选主类):涵盖所有发光、发热相关的设备及其配件,直接对应灯具的核心属性。
🔦 典型示例:LED灯泡、吸顶灯、壁灯、台灯、路灯、节日彩灯、舞台聚光灯、汽车前照灯等。
详细分类对照表
序号 | 具体项目 | 所属类别 | 备注说明 |
---|---|---|---|
1 | 电灯(包括但不限于LED/荧光/卤素) | 第11类 | 最核心的基础类目 |
2 | 灯具组件(灯罩/镇流器/启动器) | 第11类 | 配套零部件同步保护 |
3 | 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 第9类+11类 | 硬件归11类,软件需加9类 |
4 | 装饰性灯串(非功能性) | 第28类 | 若强调玩具属性可辅注此类别 |
5 | 应急照明设备 | 第11类 | 特殊用途仍属主类 |
延伸注意事项
▶︎ 跨类别联合注册场景
当品牌发展涉及以下关联领域时,建议组合注册: 🔹 第7类:生产灯具用的机床设备(制造业布局); 🔹 第37类:灯具安装维修服务(服务体系完善); 🔹 第42类:照明方案设计/能效检测(技术增值服务)。
▶︎ 常见认知误区澄清
❌ 错误观点:"只要带‘光’字就自动归类某特定类"
✔️ 正确逻辑:需结合产品的主要功能+商业用途+行业惯例综合判定。
- 医用手术无影灯 → 仍属第11类(医疗器械仅影响资质审批,不改变商标分类);
- 植物生长补光灯 → 优先归第11类,若宣传侧重农业应用可增加第31类。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 如果我的灯具带有独特的外形设计,是否需要额外注册外观专利?
A: 商标保护的是品牌标识(文字/图形/组合),而实用艺术品般的造型可通过《专利法》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二者互补:商标防止他人仿冒品牌名称,外观专利禁止完全复制产品造型,建议同步办理以获得全面保护。
Q2: 电商平台要求上传商标注册证,但我的产品既有台灯又有充电式露营灯怎么办?
A: 只需提供已注册的第11类商标即可覆盖两种产品,因无论是家用固定式台灯还是便携式充电灯,均属于"照明器具"范畴,但需注意:①销售页面不得出现超出核定范围的描述;②若未来推出带蓝牙功能的智能音箱台灯,则需新增第9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