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原则与基础规范
(一)合法合规性要求
-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所有文字需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禁止含有暴力、色情、歧视性表述。
-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误导公众对商品/服务质量的认知,或暗示与国家机关存在关联。
- 不得侵犯他人权益:不可包含他人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及在先商标权。
(二)显著性强制标准
类型 | 示例 | 判定要点 |
---|---|---|
臆造词汇 | “索菲亚”“美的” | 无固有含义,需经长期使用获得识别度 |
任意性词汇 | “苹果”(电子产品类) | 虽为常见事物,但结合指定商品可区分来源 |
暗示性词汇 | “飘柔”(洗发水) | 间接表明产品特性,需具备较强独创性 |
描述性词汇 | “白象”(面粉) | 直接描述商品特征,原则上不予注册 |
禁止使用的法定情形
(一)绝对禁止条款
⚠️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以下文字严禁使用:
-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近似
- 同外国国家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徽章相同且未经授权
-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
-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文字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如“赌王”“鬼屋”)
(二)相对禁止条款
🚫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文字难以获准注册: | 序号 | 情形 | 典型例证 | |||| | 1 |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 “葡萄酒”(酒类商品) | | 2 | 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 | “特级”“精品” | | 3 | 仅直接表示商品功能 | “保暖”(羽绒服) | | 4 | 仅直接表示原料成分 | “全棉”(服装) | | 5 | 仅直接表示商品用途 | “餐具消毒柜” |
特殊场景适用规则
(一)涉外文字处理
✅ 允许使用外文/少数民族文字,但需同步标注规范汉字译文,若外文本身具有第二含义(如“ELEVEN”同时指数字11),需确保不产生不良联想。
(二)地理标志保护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原则上不得作为普通商标注册,但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已形成强关联的历史品牌除外(如“景德镇陶瓷”)。
(三)驰名商标特殊待遇
⭐ 已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文字,可在跨类别领域获得扩大保护,即便原本不属于禁止范围也可能被驳回。
实务操作要点
(一)文字组合策略
• 建议采用“自创词+行业关联词”模式(如“拼多多”=拼团+多多益善) • 传统词汇可通过艺术化变形提升显著性(如“同仁堂”书法体) • 避免使用新通用技术术语(如早期“互联网+”相关词汇易被认定描述性)
(二)风险排查流程
- 语义分析:逐字拆解检查是否存在隐晦含义
- 拼音校验:防范方言/多音字引发的歧义(如“劲霸”与“禁播”谐音)
- 跨类检索:确认相同/近似文字在其他类别的注册情况
- 公告监测:关注初审公告期的异议风险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我想用县级市名称“昆山”注册家具类商标可以吗?
A:根据现行规定,单纯以“昆山”作为普通商标注册会被驳回,但若采用“昆山+其他显著部分”(如“昆山木语”),且能证明该组合整体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则有可能获准注册。
Q2:自己创造的新词语(如“咖洛芙”)是否需要提供使用证据?
A:对于纯臆造词汇,虽然无需提供使用证据,但需满足以下条件:① 不存在相同/近似在先权利;② 不违反绝对禁止条款;③ 审查员认可其显著性,实践中这类商标较易通过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