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审查要件解析
新颖性(Newness)
✅ 判定依据:以「公开现有技术」为基准线,包含以下四类参照系: | 类型 | 定义 | 典型场景 | |||| | 全球公开文献 | 包括论文/期刊/网络发布物 | 学术会议披露的新方案 | | 商业行为记录 | 展会展出/销售发票/广告材料 | 米兰家具展新品陈列 | | 其他在先申请 | 早于本申请日提交的所有外观设计 | 竞品公司已获权的设计方案 | | 非保密性质公开 | 未采取保密措施的口头传播 | 行业交流会上的产品演示 | ⚠️ 注:任何一处完全相同或实质相似的公开均会导致新颖性丧失。
个体性格(Individual Character)
🎯 本质要求:需证明该设计相对于现有设计具有显著区别且具备独立审美价值。 📌 实操建议:通过「三步测试法」验证: ① 锁定最接近的对比设计 → ② 识别二者差异点 → ③ 论证该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决定性影响。 💡 例:智能手表表冠从圆形改为六边形,若此改动使产品呈现独特的科技感,则可能满足该条件。
可注册客体范围界定
积极清单(Positive List)
类别 | 示例 | 特殊要求 |
---|---|---|
复合产品整体外观 | 咖啡机+水壶的组合形态 | 各组件不可分离注册 |
图形用户界面(GUI) | 手机APP图标布局 | 需动态演示多级页面 |
包装装潢 | 化妆品瓶身+标签组合 | 必须随实物共同展示 |
纺织品图案 | 服装印花+褶皱工艺 | 需固定载体呈现效果 |
消极清单(Negative List)
❌ 禁止注册情形: • 纯功能性的技术解决方案(如螺丝螺纹结构) • 违反公序良俗的设计(含暴力/歧视元素) • 仅由商品自身性质决定的形状(液体容器的自然流线型) • 农产品/动物品种本身(但加工后的果蔬造型可注册)
权利边界划定规则
多重相同近似制度
🔄 机制特点:允许同一申请人就同一设计在不同实施例间建立保护群组,形成「防御性布局」。 📝 操作要点:
- 主视图需标注所有变体间的对应关系
- 差异部分不得超过整体设计的30%
- 新增变体应在原授权后6个月内补充申请
部分延拓原则适用限制
⚖️ 司法实践尺度: | 修改程度 | 是否维持原申请日 | 典型案例 | |||| | 细微装饰调整 | ✔️ 保留原始日期 | 汽车进气格栅纹路变更 | | 材质替换(金属→塑料) | ✖️ 视为新申请 | 眼镜框材料更换导致质感变化 | | 比例缩放(保持视觉一致性) | ✔️ 延续原权益 | 台灯底座尺寸适配不同型号 |
证据链构建指南
优先权主张规范
⏰ 时间窗口:首次申请日起6个月内提出后续申请可享有优先权。 📑 必备文件:经认证的首申副本+翻译件(非英语国家需附英文摘要)。 ❗ 风险提示:超期未主张将导致新颖性评价追溯至实际申请日而非优先权日。
洛迦诺分类号运用
🔍 编码策略:
- 主分类号选择最能体现设计本质的领域(如第12类用于交通工具)
- 附加分类号覆盖关联品类(儿童安全座椅同时标注第12类+第9类玩具)
- 错误分类可能导致审查意见延误,建议参考EUIPO官方注释手册。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 如果某款运动鞋底采用了全新的波浪形防滑纹路,能否单独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 答:可以,根据《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第3条,只要该纹路并非完全由功能所决定,且具有独立的美学价值,即使作为部件也可单独申请,建议同步提交装配状态图和使用状态图,以证明其在正常使用时的可视性。
Q2: 我们公司计划在欧洲推出带LED显示屏的智能门铃,其中屏幕显示界面是否需要单独申请外观设计?
✅ 答:需要,根据EUIPO最新实务指引,图形用户界面(GUI)自2023年起被明确纳入可注册范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应当提交至少5张不同操作界面的截图,并制作成动态演示视频说明交互过程,否则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