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51类属服务商标,涵盖娱乐、文体活动相关服务,包括组织演出、马戏团表演、体育赛事及票务代理等
基本概念
商标第51类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尼斯分类)中的“娱乐服务”大类,主要涵盖为公众提供休闲娱乐活动的各类服务,该类别聚焦于非物质性的文化体验与互动形式,而非实物商品的生产或销售。
核心覆盖范围
序号 | 具体服务项目 | 典型应用场景举例 |
---|---|---|
C510001 | 演出制作与管理 | 演唱会、话剧、音乐会策划 |
C510002 | 票务代理服务 | 电影票、体育赛事门票预订 |
C510003 | 主题公园及游乐场服务 | 迪士尼乐园、欢乐谷等场所运营 |
C510004 | 马戏团表演 | 杂技、魔术秀场 |
C510005 | 夜总会、迪斯科舞厅服务 | KTV、酒吧驻场表演 |
C510006 | 动物园、水族馆服务 | 动物展览、海洋生物观赏 |
C510007 | 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娱乐体验 | VR游戏厅、沉浸式剧场 |
C510008 | 电子竞技比赛组织 | 电竞赛事承办、直播平台 |
C510009 | 木偶剧、皮影戏表演 | 传统戏曲、儿童剧演出 |
C510010 | 嘉年华会、狂欢节活动策划 | 节日游行、街头庆典 |
关键特征解析
✅ 无形性:以动态表演、互动体验为核心,需依赖人力执行;
❌ 排除项:不包含相关设备租赁(归入第37类)、纪念品售卖(依性质分属多类);
⚠️ 边界争议:若某项服务兼具教育属性(如博物馆导览),可能同时涉及第41类。
与其他类别的区别
对比维度 | 第51类(娱乐服务) | 第41类(文体教育) | 第35类(商业经营) |
---|---|---|---|
本质属性 | 直接面向消费者的感官刺激 | 知识传递/技能培训 | 商业模式运作 |
典型例子 | 音乐节现场表演 | 绘画培训班 | 连锁加盟招商会 |
价值载体 | 即时的情感共鸣 | 长期的能力提升 | 品牌扩张的商业渠道 |
侵权高发场景 | 未经许可复制热门综艺模式 | 盗版教材/课程 | 虚假招商宣传 |
注册实务要点
- 材料要求:需提交详细的服务项目描述,避免笼统表述;
- 使用证据:优先提供带有时间戳的合同、发票、宣传物料;
- 防御性布局:大型文旅企业常联合注册第35类(衍生品开发)、第43类(餐饮配套);
- 新兴业态适配:元宇宙虚拟演唱会可新增备注“数字娱乐服务”。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 如果公司既做线下脱口秀又做线上付费直播,该如何选择类别?
答:线下脱口秀属于第51类,而线上直播若仅作为传播渠道仍属第51类;但如果涉及会员订阅制、打赏分成等商业模式,则需同步注册第35类“广告销售”及第9类“计算机软件”。
Q2: 个人可以申请第51类商标吗?
答:可以,根据《商标法》,自然人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① 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② 所申请的服务与其经营范围一致,自由艺人可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