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禁止使用的词汇/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
| 类别 | | 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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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相关 | 同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 | “中国”“五星红旗” |
| 国际组织/地区标识 |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同“红十字”“红新月”名称/标志混淆 | “联合国”“WTO” |
| 民族/宗教/性别歧视| 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或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良社会影响 | “黑人牙膏”(若含歧视含义) |
| 虚假宣传 |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误认商品质量或产地 | “极品”“万能” |
| 公共领域符号 | 通用的名称、图形、型号(除非经授权且具显著性) | “苹果”(手机类需结合图形设计) |
| 地理名称限制 | 仅表明商品本身特点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 “北京烤鸭”(需证明非单纯地名) |
相对禁止情形(因缺乏显著性被拒) 以下情况仍可能因“缺乏显著特征”被驳回:
场景 | 原因 | 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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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描述商品功能的简单词汇 | 如“甜”“快”“耐用”(无法区分来源) | 增加图形/艺术化字体/组合设计 |
行业通用术语 | 如“服饰城”“五金店”(缺乏辨识度) | 添加虚构前缀/后缀(如“XX衣橱”) |
纯数字/字母组合(无特殊含义) | 如“12345”“ABCDE”(过于常见) | 设计成独特字形/搭配图案 |
其他高风险词汇类型
- 负面联想词汇:如“死亡”“疾病”“破产”等,可能被判定为“有害社会公序良俗”。
- 敏感政策词汇:涉及政治口号、领导人姓名缩写等,需严格规避。
- 外语歧义词:外文翻译后产生低俗或负面含义(如某品牌英文名谐音脏话)。
- 抄袭模仿知名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尤其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特殊例外情况
- 老字号/非遗项目:长期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可主张在先权利(需提供历史证据)。
- 授权使用的官方标志:如奥运五环、亚运会会徽等,需获得独家授权。
- 善意合理使用:非商业用途的描述性使用(如书籍标题、影视作品名称)。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 如果商标包含“中国”二字是否会被直接驳回?
答:不一定,若整体设计具有显著性且未造成公众误认(如“中国石油”+图形),可获准注册;但若仅突出“中国”二字,则会被驳回。
Q2: 能否用县级以下的乡镇名称作为商标?
答:理论上可以,但需满足两点:①该地名已与特定商品形成唯一对应关系;②通过使用取得较强显著性(如“景德镇陶瓷”),否则仍可能因缺乏显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