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以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声音等要素,经核准注册后形成独特标识,用以区分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
通过「构成要素」实现基础区分
要素类型 | 具体表现 | 典型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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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商标 | 纯汉字/外文/数字/字母组合 | “华为”“可口可乐” |
图形商标 | 具象图案(动物、植物)、抽象几何图形 | 奔驰车标(三叉星)、耐克勾形标 |
组合商标 | 文字+图形+字母混合布局 | 麦当劳金色拱门+M字样 |
三维标志商标 | 立体造型(需具备视觉可识别性) | 酒鬼酒瓶身形状 |
颜色组合商标 | 特定色彩搭配(非单一颜色) | Tiffany蓝盒配色方案 |
声音商标 | 独特音效序列(需满足显著性要求) | Intel开机“灯!等灯等灯~”提示音 |
动态商标 | 连续画面/动画效果(适用于新媒体环境) | 腾讯视频片头动画 |
依据「显著性强度」划分等级
显著性层级 | 判定标准 | 举证难度 | 保护力度 | 案例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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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显著性 | 完全虚构/无实际含义的创造词 | 低 | 全类别跨领域保护 | “Google”(自创词汇) |
中等显著性 | 常见词汇的特殊组合/变形 | 中 | 限定类目保护 | “支付宝”(支付+宝=新含义) |
弱显著性 | 直接描述商品特性的行业通用语 | 高 | 极窄范围保护 | “锐利牌刀片”(难以获权) |
无显著性 | 仅表示产品质量/原料/功能的普通表述 | 极高 | 禁止注册 | “纯棉衬衫”(无法注册) |
按「指定使用范围」建立排他边界
- 国际分类体系:采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尼斯协定),共45大类,例如第9类(电子设备)与第35类(广告销售)虽关联密切,但属不同保护范畴。
- 跨类保护原则:驰名商标可获得跨类别扩大保护,普通商标仅限核准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
- 地域限制:中国商标注册遵循“一国一注册”原则,在美国需另行申请USPTO注册。
借助「法律状态标识」快速辨识
状态标记 | 官方解释 | 实际应用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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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圈R) | 已取得《商标注册证》 | 合法使用声明,威慑仿冒行为 |
™(带圈TM) | 正在申请中或未注册商标 | 宣示权益主张,非强制法律效力 |
*(星号) | 标注为企业名称缩写/商号 | 区别于商标的商业标识 |
Ⓒ(欧盟CE认证) | 符合欧盟安全标准 | 产品质量认证标识,非商标性质 |
结合「权利主体信息」精准溯源
- 注册人名义:以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记载为准,个人名义注册需附个体户执照。
- 地址变更备案:商标局档案中的注册地址决定续展通知送达有效性。
- 授权链条核查:被许可方需公示备案编号,转让需经公告期异议程序。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为什么看到有些店铺招牌右上角标注®,而网购平台商品详情页却显示TM?
✅ 答:实体店若已完成商标注册,可在门店装潢中使用®标识;电商平台商家多为品牌代理商,因尚未完成自身商标注册,故使用TM表明该品牌已在申请流程中,这种差异反映了不同经营主体的商标确权进度。
Q2:两家公司分别在第25类(服装)和第35类(广告销售)注册了完全相同的图文商标,是否会构成侵权?
✅ 答:不构成侵权,商标注册实行“一类一标”原则,只要未超出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即使标识完全相同也属合法共存,但若其中一方将商标用于对方类别(如服装公司开展加盟招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