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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专利无效

专利无效多因缺乏新颖性/创造性,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属现有技术,或存在重复授权、修改超范围等

缺乏新颖性

  • 核心定义:若一项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以前,已被国内外公开出版物记载、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则不具备新颖性。
  • 典型场景:现有技术检索中发现完全相同的技术方案已存在于公开文献、产品目录、学术论文、展会资料等。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示例对比: | 对比对象 | 结果判定 | ||| | 完全相同的技术特征 | 丧失新颖性 | | 仅存在细微差别(非实质性改进) | 可能仍具新颖性 | | 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手段 | 破坏新颖性 |

不具备创造性

  • 核心标准:即使具备新颖性,但如果该发明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即未产生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则不符合创造性要求。
  • 判断要点:需结合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综合评估,判断是否存在动机将其结合或改进。
  • 常见情形:简单功能叠加、参数选择无意外效果、常规替换(如材料代换)、已知结构的简单移植。
  • 典型案例:某机械装置仅改变螺栓数量但未提升性能 → 被判定为常规设计。

违反充分公开原则

  • 法定要求:《创造专利法》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 失效表现: ✅ 实施例描述模糊,缺少关键参数或工艺步骤; ✅ 仅披露部分优选实施方案,隐瞒必要替代方案; ✅ 生物序列/化学结构式标注错误导致无法复现; ✅ 方法类专利未限定必要操作条件。
  • 后果:审查员或无效请求人可主张“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从而导致专利权全部或部分无效。

权利要求书瑕疵

类型 具体表现 法律后果
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权利要求包含说明书未公开的实施方式 超出原始公开范围,相关权利要求无效
不清楚 术语歧义、特征表述矛盾 无法确定保护边界,该权利要求无效
修改超范围 答复审查意见时加入新内容 违背“禁止反悔”原则,新增内容无效
功能性限定不当 用效果代替结构/步骤进行限定 保护范围模糊,可能导致无效

修改超范围及禁止反悔

  • 规则内涵:申请人主动修改的权利要求内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 典型违规: 🚫 将原本未提及的技术特征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 🚫 改变技术方案的核心构思(如反应机理); 🚫 引入说明书从未公开的实施例数据。
  • 司法实践:一旦允许此类修改获得授权,后续侵权诉讼中被告可援引“禁止反悔”原则抗辩。

重复授权

  • 禁止情形: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特殊衔接程序除外),或不同申请人就相同主题先后获得多项专利权。
  • 处理方式:后授权的专利将被宣告无效,除非证明具有明显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 交叉许可例外:关联专利之间可通过交叉许可维持有效性。

主体资格与程序违法

  • 主体问题: ⚠️ 发明人/设计人身份虚假; ⚠️ 单位职务发明未经合法转让; ⚠️ 外国申请人未委托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
  • 程序缺陷: ⛔ 电子申请文件损坏且未及时补正; ⛔ 优先权声明逾期或证据不全; ⛔ 分案申请超出时限。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 如果我发现某个正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侵犯了我的专利,但其自身也获得了专利证书,我能怎么做?

A: 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该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重点举证其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要求,若成功无效,则对方失去维权基础,您可进一步追究其侵权行为。

Q2: 专利被宣告无效后还能恢复吗?

A: 一般情况下不可恢复,但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在收到无效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若法院判决撤销无效决定,则专利权可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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