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艺术作品、音乐、戏剧、电影、软件、建筑等具原创性的智力成果均可申请版权
可申请版权的产品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以下形式的原创性表达均可作为“作品”进行版权登记:
- 文字作品(如书籍、文章、剧本、诗词等);
- 美术与摄影作品(绘画、雕塑、书法、平面设计、建筑模型等);
- 图形与模型类(地图、示意图、三维建模数据);
- (电影、动画、短视频、录音制品);
- 软件程序与代码(源代码、算法逻辑设计);
- 实用艺术品(具有审美价值的工业制品外观)。
具体分类及示例对照表
类别 | 典型示例 | 关键要求 | 常见误区提醒 |
---|---|---|---|
文学作品 | 小说、科普读物、歌词 | 需体现独创性思想或情感表达 | 单纯事实罗列无版权(如电话号码簿) |
美术创作 | 油画、水彩画、数字插画、卡通形象 | 原创线条/色彩运用+作者签名标识 | 临摹他人作品超过合理引用范围侵权 |
设计图纸 | UI界面、包装结构图、珠宝款式草稿 | 包含功能性与美学的双重考量 | 仅绘制标准零件不构成作品 |
音乐舞蹈 | 原创曲谱、编舞动作组合录像 | 音符排列规律性+节奏独特性 | 公共领域旋律改编需获原作者授权 |
影视作品 | 微电影、广告片、教学视频 | 镜头语言设计与后期剪辑创意 | 单纯录制自然现象属事实记录非创作 |
计算机软件 | APP后台逻辑、游戏引擎架构 | 代码编写方式体现开发者个性化选择 | 开源协议代码不可主张专有版权 |
建筑景观 | 园林规划方案、灯光秀效果模拟 | 空间布局的艺术化处理 | 施工图纸本身受邻接权保护而非著作权 |
特殊场景说明
✅ 符合条件的情形:
- 衍生创作:对已有作品的翻译、注释、整理版本(需标注基础作品信息);
- 系列化产出:同一主题下的多期连载漫画章节可整体登记;
- 未发表作品:创作完成即自动享有权利,无需公开传播。
❌ 不予保护的对象:
- 通用符号/标志(如交通指示牌);
- 政府公文、法律条文官方文本;
- 历法、数表、通用表格模板;
- 单纯的技术方案描述(应申请专利)。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 如果多人合作完成一个项目,如何确定版权归属?
答: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若未明确约定份额,则默认为等额共有,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提前约定权利分配方式,避免后续纠纷,A负责文字脚本撰写,B承担插画绘制,双方可约定各自对其部分单独行使发表权,但复制发行需经双方同意。
Q2: 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开发的软件是否归个人所有?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开发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软件,其著作权归属于该单位,但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实践中,建议企业在雇佣合同中明确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条款,员工也应保留创作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