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0类属于第30类,涵盖谷物膨化食品,如爆米花、锅巴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该类别主要涉及
核心定义
商标国际分类中的第30类属于食品用原料及调味品领域,主要涵盖人类或动物消费的日常食用产品、加工食材、添加剂以及相关制剂,该类别不包含新鲜蔬果(属第31类)、活体动植物(亦归第31类),而是聚焦于经过工业处理的食品原料和辅助材料。
典型商品范围(举例说明)
子项分组 | 具体示例 | 用途场景 |
---|---|---|
咖啡/茶制品 | 速溶咖啡粉、袋泡茶、可可饮料基底粉 | 冲泡饮品的基础原料 |
糖类替代品 | 天然代糖(如甜菊糖苷)、功能性甜味剂 | 烘焙或低热量食品配方 |
淀粉基辅料 | 玉米淀粉、木薯淀粉、改性马铃薯淀粉 | 勾芡、增稠烹饪过程 |
发酵剂与膨松剂 | 干酵母颗粒、泡打粉(碳酸氢钠复合物)、小苏打 | 面包发酵、蛋糕膨胀的关键成分 |
香草精/天然香料 | 香草豆荚提取物、柠檬精油、薄荷脑结晶 | 糕点调味、冰淇淋风味增强 |
营养强化物质 | 维生素预混料、矿物质复合粉(钙铁锌等)、植物蛋白浓缩液 | 婴幼儿配方食品、运动补剂生产 |
凝胶稳定体系 | 果冻粉(含卡拉胶)、琼脂条、明胶冻干颗粒 | 制作果冻布丁、慕斯结构的载体 |
脱水果蔬颗粒 | 洋葱碎粒、番茄丁脱水制品、胡萝卜纤维片 | 方便面调料包、即食汤料 |
排除项解析(常见误区澄清)
⚠️ 不属于第30类:
- ✅ 生鲜农产品 → 应归入第31类(如新鲜苹果、活鱼);
- ✅ 成品即食餐点 → 归属第29类(如预制沙拉、冷冻披萨);
- ✅ 药品类营养素补充剂 → 划入第5类(如药用维生素片);
- ✅ 化妆品级精油 → 属于第3类(护肤美容用途)。
实际应用场景案例
某企业研发了一款“零卡路里天然代糖”,计划用于家庭烘焙和饮料制造业,此时需申请第30类的【3003】类似群组(糖替代品),而非误投至第5类药品或第29类零食成品,正确注册能精准保护其作为食品添加剂的法律权益,防止跨类目侵权风险。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 如果公司同时生产代糖原料和含该成分的饮料,是否需要分别注册不同类别的商标?
答:是的,代糖本身属于第30类(食品原料),而成品饮料应归入第29类(非酒精饮料),两者功能属性不同,必须独立申请以确保全产业链保护,元气森林”品牌既持有第30类的赤藓糖醇专利商标,也在第29类布局了气泡水产品的标识。
Q2: 天然植物萃取物用于食品调味时,如何判断应选第30类还是第5类?
答:核心看用途——若作为普通食品添加剂改善风味(如迷迭香提取物用于烤肉腌料),则属第30类;若宣称具有治疗功效或靶向营养补给(如灵芝孢子粉胶囊标注增强免疫力),则需按药品归入第5类,法规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对“食用目的”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