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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34类包括什么

34类主要包括烟草、烟具、火柴、吸烟用打火机、电子香烟及部件等。

是对商标第34类的详细说明:

核心商品范围

  1. 烟草制品:包括香烟、雪茄、烟丝等各种形式的烟草加工品,以及非医用的烟草代用品(如鼻烟),这些产品直接满足消费者对传统吸烟方式的需求,不同品牌和口味的烟草产品均属于此类别。
  2. 烟具配件:涵盖烟斗、烟嘴、烟袋、雪茄剪、烟灰缸等辅助吸烟的工具,还包括烟草罐、鼻烟壶、雪茄保润盒等容器类物品,这类商品不仅注重功能性,也常作为体现个人风格的精致用品存在。
  3. 点火工具:主要有火柴(普通型与安全型)和吸烟用打火机,其中火柴作为经典点火装置,因其便携性和实用性被广泛使用;而打火机则提供更多设计可能性,成为重要的配套设备。
  4. 新型替烟产品:随着市场发展,电子香烟及其相关部件也被纳入本类,同时包括吸烟者专用的口腔雾化器及调味品(香精油除外),反映了行业向健康化转型的趋势。
  5. 耗材与添加剂:如烟纸、过滤嘴用于卷制手工香烟,香烟用调味品可提升吸食体验,这些消耗品进一步丰富了品类矩阵。

细分子类目对照表

组别编号 内容描述 典型示例
3401 烟草及其制品 香烟、雪茄、烟丝
3402 烟具 烟斗、烟灰缸、烟草罐
3403 火柴 普通火柴、安全火柴
3404 吸烟用打火机 各类点火器具
3405 烟纸,过滤嘴 卷烟纸、滤嘴棒
3406 香烟用调味品 风味添加剂(非医用)
3407 电子香烟及其部件 雾化器、电池组件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为什么电子香烟被归入第34类而不是其他类别?
A: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电子香烟作为传统烟草制品的替代型产品,其功能和使用场景与燃烧式香烟高度相似,因此被明确列入第34类的“电子香烟及其部件”分组中,这一分类有助于统一管理所有形式的尼古丁摄入设备,确保法律保护的一致性。

Q2:如果企业只生产电子烟但未涉及纸质烟草,是否仍需注册全品类?
A:不需要,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范围选择注册特定子类目(如3407组),无需覆盖整个第34类,但需注意,若未来计划拓展至其他相关产品线(如推出配套烟具),则建议提前布局多组别注册以规避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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