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抗辩指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能证明其技术属现有技术或设计时,不构成侵权
概念解析
所谓“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主张被诉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方案(或设计),实际上已经属于一项在涉案专利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已经公开的技术,如果该主张成立,则意味着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从而可判定不构成侵权,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援引先前公开的技术证据,否定原告专利权的有效性基础,进而阻断侵权认定的逻辑链条。
适用要件
构成要素 | 具体要求 |
---|---|
时间界限 | 对比文献的公开日期必须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含优先权日);若为抵触申请则需满足特定条件 |
举证责任分配 | 被告需主动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如专利文件、学术论文、产品手册等),证明所述现有技术的客观存在 |
非等同原则限制 | 仅当被控方案与现有技术实质相同而非近似时方可成立;不允许通过类推方式扩展适用范围 |
法律依据与实践特点
- 法源基础:中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该条款明确了司法实践中可直接以此作为不侵权抗辩事由。
- 程序优势:相较于无效宣告请求需经行政审查流程耗时较长的特点,现有技术抗辩可在原审程序中同步审理,具有高效定纷止争的功能价值。
- 裁判尺度:法院通常采用“单独比对”规则,即仅将被诉技术与主张的现有技术进行二元化对比,不考虑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限定因素。
典型案例示例
某化工设备案中,被告提供一份十年前的行业技术标准文本,其中完整记载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完全相同的结构参数和操作方法,经庭审质证确认该标准的发布时间早于专利申请日,最终法院采纳现有技术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案凸显了标准化文件作为有效证据的特殊效力。
注意事项
⚠️ 常见误区警示:
- × 误认为只要存在任何相似即可主张 → ✅ 必须证明被控方案完全落入现有技术公开范围
- × 将商业秘密等未公开信息视为现有技术 → ✅ 法定公开渠道包括出版物、使用公开、销售行为等
- × 忽略地域性限制 → ✅ 全球范围内的公开均可能构成现有技术(中国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 如果被告成功运用现有技术抗辩,是否会影响涉案专利的稳定性?
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即便在个案中现有技术抗辩成立,也不当然导致专利权自始无效,但该判决结果仅对该特定案件产生既判力,其他平行诉讼仍需独立审查,若希望彻底推翻专利效力,仍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Q2: 同一案件中能否同时主张现有技术抗辩和其他不侵权理由?
A: 允许叠加适用,例如可并行提出权利用尽抗辩、临时过境豁免等法定事由,法院将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理,但需注意各项抗辩主张之间的逻辑一致性,避免相互矛盾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