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属于第32类商标,该类别涵盖不含酒精的饮品如矿泉水、汽水等;特殊类型可能分属其他类别,例如茶饮料归第30类。
核心归属类别
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尼斯分类),饮料主要归属于第32类,该类别全称为“啤酒、不含酒精的饮料”,涵盖以下典型产品:
- 矿泉水、汽水等无酒精饮品;
- 果汁、蔬菜汁及其混合饮料;
- 能量饮料、运动饮料;
- 普通软饮料(如可乐、雪碧)。
群组编号 | 具体范围示例 |
---|---|
C3201 | 啤酒 |
C3202 | 不含酒精的饮料(矿泉水、汽水等) |
C3203 | 糖浆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 |
特殊情形扩展
某些功能性或定制化饮品可能涉及其他类别:
✅ 含酒精成分的情况
若饮料添加了烈酒基料(如利口酒调配的鸡尾酒),则需同时注册第33类(酒精饮料),例如预调酒类产品常采用跨类别保护策略。
✅ 保健功能定位时
具有特定功效宣称的饮品(如补充维生素/矿物质),除第32类外,还需在第5类(药品及营养补充剂)进行防御性注册,避免被仿冒为医药产品。
✅ 乳制品关联场景
含乳超过一定比例的调味乳饮料(例如早餐奶),可能被认定与第29类(乳制品)存在近似风险,建议联合注册以降低侵权隐患。
常见问题与解答
Q1: 如果一款饮料同时含有酒精和非酒精版本,应该如何选择商标类别?
A: 必须将两种版本分别注册,非酒精款归入第32类,含酒精款则属于第33类,实务中推荐主申请人在同一次申请中覆盖这两个类别,确保品牌延展性,例如某品牌推出低度酒饮系列时,通常会同步布局32/33类的联合商标。
Q2: 新型植物基代餐饮料(如燕麦奶)该选哪个类别?
A: 仍以核心成分判断——只要不宣称保健功能且无酒精添加,默认归入第32类,但考虑到市场认知差异,部分企业会额外注册第29类作为补充保护,欧盟法院曾有判例指出,消费者视为“牛奶替代品”的植物基饮品,可能构成对第29类的近似侵权,因此多类别注册更为稳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