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需满足:产品/方法发明、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化应用、充分披露、单一主题,且不违反公共秩序道德
主体资格要求
- 申请人类型: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若申请人非欧洲居民,则需委托在欧洲专利局(EPO)有执业资格的专利代理人办理相关事务;如果是公司等实体,其营业所在地或总部应位于《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境内。
- 国籍限制无特殊门槛:原则上任何国家的个人或企业都能申请欧洲专利,但涉及某些敏感技术领域(如军事相关发明),可能会有国家安全方面的审查考量,此时国籍因素可能间接产生影响。
可专利性标准
判断维度 | 具体要求内容 | 示例说明 |
---|---|---|
新颖性 | 在申请日之前未被公开使用、书面记载于现有技术文献中,也未曾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悉,包括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公开渠道,如学术论文发表、产品销售展示等都构成对新颖性的破坏。 | 某项新技术已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讲并发表摘要,即便尚未正式投入商业生产,也丧失了新颖性。 |
创造性 | 相较于现有技术,该发明必须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通常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专业知识进行评估,判断是否并非显而易见的创新。 | 将两种已知药物简单混合制成复方制剂,一般认为缺乏创造性;但如果通过特殊的配比和制备工艺实现了协同增效作用,则可能满足创造性要求。 |
实用性 | 能够在工业上制造或者使用,产生积极有益的效果,这里的“工业”涵盖广泛的产业领域,包括制造业、农业、服务业等各个行业的应用场景。 | 一种新型环保材料可用于建筑外墙保温系统,既符合工业生产条件,又能带来节能降耗的实际效益,具备实用性。 |
技术领域合规性
- 排除条款:下列主题不属于可授予欧洲专利的范围:①发现科学事实、数学方法本身;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如游戏策略、纯商业模式;③人体或动物体的治疗及诊断方法(但相关产品、设备可申请);④植物品种、动物品种以及生产动植物的主要生物学过程;⑤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风尚的发明创造,例如鼓励暴力行为的装置设计。
- 允许情形:上述排除范围外的技术方案大多可行,特别是机械工程、电子电器、化学化工、生物医药等领域的创新成果常获得授权。
申请文件规范
- 必备材料清单:请求书(含申请人信息、发明名称等基本信息)、发明描述(详细阐述技术方案及其实施例)、权利要求书(明确界定保护范围)、简要概括核心技术要点)、附图(必要时提供结构示意图辅助理解),所有文件需按规定格式书写,使用规定的语言(英语、法语或德语之一)。
- 翻译要求:若原始提交的语言不是官方工作语言之一,需附上经认证的专业翻译版本,确保审查员准确解读内容。
形式审查流程配合
- 缴费义务:按时缴纳申请费、指定费(选择进入哪些缔约国)、审查费等各项规费,逾期未缴可能导致申请视为撤回。
- 期限遵守:严格遵循各阶段的时间限制,如优先权主张期限(自首次申请日起12个月内)、实质审查答复期限等,错过关键节点将影响整个申请进程。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如果我在中国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想要同时获得多个欧洲国家的专利保护,是不是必须分别向每个国家单独提交申请? 答:不需要,通过向欧洲专利局提交一份单一的欧洲专利申请,即可指定希望获得保护的一个或多个国家(目前EPO成员国包括大部分西欧国家及其他一些欧洲地区),一旦授权,会在所指定的各国自动生效,简化了多国布局的程序。
问题2:假设我的发明属于化学物质的新用途,能否成功申请欧洲专利? 答:可以,虽然物质本身的结构无法再次获得专利,但其新的应用领域、功能特性或使用方法是可以被保护的,关键在于充分证明这种新用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在权利要求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