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理由驳回(违反禁用条款)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若申请商标包含以下情形之一,将被直接判定为无效: | 类型 | 典型示例 | 法律依据 | |||| | 国家象征/标志 | 国徽、国旗图案或其近似图形 |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 | | 有害社会道德风尚 | “赌王”“毒品”等词汇 |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 | 误导性描述 | “抗癌神药”“100%纯金”(实际非黄金制品) |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 | | 通用名称/缺乏显著性 | “苹果”(用于水果)、“牛仔裤”(指定商品为服装) | 《商标法》第十一条 | | 直接表示商品质量特点 | “优质”“耐用”(用于相关产品类别) |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 关键点:此类驳回无法通过补充材料逆转,必须修改商标设计后重新提交。
相对理由驳回(与在先权利冲突)
这是最常见的驳回类型,主要基于以下三种情形:
相同/近似商标已注册或申请中
- 跨类别保护例外:驰名商标可享受全品类保护(如“华为”手机类商标可能阻止他人注册“华为”餐饮类商标)。
- 判定标准:采用“混淆可能性”原则,综合考虑音、形、义及整体视觉效果。“小米”与“小蜜”因发音相近易导致消费者误认。
侵犯他人其他在先权益
权利类型 | 举证要求 | 典型案例 |
---|---|---|
著作权 | 需提供作品登记证书或创作时间证明 | 使用未授权的卡通形象作为LOGO |
姓名权 | 身份证明+知名度证据(如明星、专家) | 申请“姚明”牌运动器材 |
外观设计专利权 | 专利号及授权公告文本 | 将专利产品造型注册为平面商标 |
地理标志滥用
- 禁止将原产地名称用于非对应区域的普通商品(如非绍兴产的黄酒标注“绍兴黄酒”)。
⚠️ 注意:部分驳回案件可通过协商转让、共存协议或删除争议部分后继续审查解决。
程序性瑕疵导致的驳回
即使商标本身合规,也可能因以下原因被拒: | 问题类型 | 具体表现 | 补救措施 | |||| | 申报类别错误 | 实际经营范围与选填的国际分类不符 | 调整商品/服务项目重新提交 | | 图样不清晰 | 上传图片分辨率过低或存在马赛克 | 更换高清黑白图样(JPG格式) | | 委托书缺失签字盖章 | 代理机构未完整签署法定文件 | 补签后重新递交申请 | | 未缴纳官费 | 超过规定期限未完成缴费手续 | 及时支付并恢复申请流程 |
特殊政策限制
某些行业存在额外管控要求:
- 药品类:含“速效”“根治”等夸大疗效词汇直接驳回;
- 烟草制品:禁止使用“低焦油”“柔和”等暗示健康风险降低的表述;
- 婴幼儿食品:不得含有“益智”“长高”等功能性宣称。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 如果商标因相对理由被驳回,是否必须放弃该商标?
A: 不一定,可通过以下途径争取:
① 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需证明其连续三年未使用);
② 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共存协议并提交至商标局;
③ 调整自身商标的设计元素以降低近似度后重新申请。
Q2: 如何应对“缺乏显著特征”的驳回决定?
A: 建议采取两种策略:
① 增加独特装饰性元素(如图形化处理文字);
② 提交已通过使用获得识别度的证明材料(如广告投放记录、销售数据),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例外情形。
📌 提示:收到驳回通知书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复审,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