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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撤三

连续三年未使用、被他人申请撤销且经审查属实时,会面临“撤三

“撤三”的基本概念

“撤三”指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若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际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法律程序,其核心目的在于清理闲置商标资源,维护商标制度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触发“撤三”的主要情形

序号 具体情形 说明
1 连续三年未使用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满3年,且在指定期间内无任何真实商业使用证据(如生产、销售、广告等)。
2 象征性使用或形式化使用 仅用于应付审查的少量交易,缺乏持续、稳定的市场流通记录。
3 超范围使用不抗辩 实际使用的类别/商品与核定范围不一致时,未使用的部分会被视为无效部分。
4 恶意囤积未投入使用 以投机为目的大量注册却长期搁置不用的行为,属于重点打击对象。

典型证据要求与举证要点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 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
  • 申请书正文:明确指出目标商标及指定撤销的商品/服务类别;
  • 使用情况说明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过去三年的实际使用证据。

(二)被申请人应提供的有效证据类型

证据类型 注意事项
✅ 销售合同+发票 显示标注有该商标的产品流向市场的完整链条 需对应到具体年度,空白合同无效
✅ 广告宣传材料 含商标标识的报刊截图、户外广告照片等 须注明投放时间、媒体名称及覆盖区域
✅ 展会参展记录 展位照片、参会名录中突出展示商标的部分 需关联参展时间与商标注册后的时间段匹配
❌ 内部文件 如公司会议纪要、设计草图等非公开资料 无法证明已进入流通领域,通常不被采信

特殊情形下的处理规则

  1.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中断
    因自然灾害、政策限制等客观原因造成暂时无法使用时,可主张免责,但需提供政府公告、灾害证明等第三方佐证材料。
  2. 关联企业的协同使用认定
    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在同一种商品上共用同一商标的,视为整体使用行为,但需提交股权结构图及统一运营管理协议。
  3. 许可他人使用的合规性
    被许可方的使用视为有效使用的前提包括:①已在商标局备案;②许可合同正在履行期内;③被许可人实际开展了生产经营活动。

常见问题与解答

Q1:如果企业只在电商平台短暂试销过产品,能否算作有效使用?

A: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①线上店铺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商标;②有真实的订单交易记录(含物流信息);③销售数据覆盖完整的自然年度周期,偶尔的促销链接跳转不足以构成法定意义上的使用。

Q2:外国企业在中国市场未开展业务,但其中国注册的防御性商标是否会因“撤三”被注销?

A:是的,即使作为防御性注册,仍需每三年提交在中国境内的实际使用证据(如品牌推广活动、经销商网络建设等),单纯持有而不使用的防御性商标同样面临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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