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煲商标在中国大陆主要属于第11类(照明、加热等电器设备),涉及1104群组的烹调及民用电气加热设备,若涉及广告销售,可加注第35类
核心分类归属
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尼斯分类),电饭煲属于第11类商标,该类别主要涵盖家用电器及小型厨房设备,具体包括:
- 群组编号:1104(烹饪用炉灶、烤箱及其他电热器具)
- 典型示例:电饭锅、压力锅、电热水壶、微波炉等。
关联细分场景扩展
子类别 | 包含范围 | 是否适用电饭煲? |
---|---|---|
1104 | 烹饪加热设备(如电饭煲、电磁炉) | ✅ 是 |
1106 | 干燥/消毒装置(如洗碗机烘干功能) | ❌ 否 |
1110 | 照明器材(与烹饪无关) | ❌ 否 |
1112 | 制冷设备(冰箱类产品) | ❌ 否 |
📌 注意:若产品集成了其他功能(例如带蒸笼的多合一机型),仍需以核心用途为准,仍归入第11类,跨界设计不影响主分类判定。
注册建议策略
- 基础保护:必须申请第11类,覆盖“电饭煲”直接相关的商品项;
- 防御布局:可延伸至以下关联类别降低抢注风险:
- 第9类(智能控制模块、APP互联功能);
- 第7类(电机组件单独销售时);
- 第35类(电商平台销售服务)。
- 图形商标优先:因家电行业同质化严重,建议采用三维标志或独特外形设计增强辨识度。
常见问题与解答
Q1: 如果电饭煲增加了AI语音交互功能,是否需要跨类别注册?
A: 根据中国商标审查实践,复合型产品仍以主要功能确定核心类别(即第11类),但涉及软件开发、数据处理等附加服务时,建议同时注册第42类(计算机技术服务)进行全方位保护。
Q2: 出口型电饭煲在海外如何分类?
A: 多数国家采用尼斯协定的基础上调整本地规则,美国USPTO将电饭煲归入Class 11(同中国);欧盟EUIPO同样沿用Class 11,但在明细代码上可能标注差异(如编码CTM Code 8479对应“rice cookers”),跨国注册时需核对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