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
法律禁止用作商标的地名类型及依据
序号 | 禁止情形 | 具体范围/示例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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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 如“北京市”“上海市”“朝阳区”“海淀区”等(含全称、简称及拼音形式) |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 |
2 | 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 例:“巴黎”“纽约”“伦敦”“东京”;翻译后易被识别的外文音译名(如“曼哈顿”) | 同上 |
3 | 非通用名称的自然地理实体 | 具有明确指代性的山脉、河流、湖泊(如“黄山”“洞庭湖”),但已演变为商品通用名称的除外 | 司法实践结合《商标审查标准》 |
4 | 含有地名的组合商标 | 若整体仍以地名为主要识别部分(如“西湖龙井”中的“西湖”),即便添加其他元素也不可注册 | 需个案判断显著性 |
例外情况说明
✅ 已取得第二含义的情形
当某地名经长期使用获得区别于原意的新含义时,可突破禁令。
- “青岛”(啤酒品牌)因历史积淀被认定为具备显著性;
- “绍兴酒”中的地域标识被视为品质认证而非单纯地名,此类案例需提供大量使用证据及市场知名度证明。
✅ 作为集体/证明商标的特殊授权
地理标志产品可通过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产地名称(如“阳澄湖大闸蟹”“普洱茶”),但须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 如果我想用家乡小镇的名字申请商标可行吗?
答:根据现行法规,我国仅禁止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商标注册,若您的家乡为乡镇级以下区域(如某县内的“桃花镇”),理论上可以申请,但需注意两点:①该名称不得与现有较高层级行政区划名称冲突;②仍需通过显著性审查,建议组合图形、文字设计以增强区别度。
Q2: 看到市场上有“西湖龙井”茶叶商标,这是否违法?
答:不违法,该商标属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当地行业协会管理,用于标示特定产区的商品品质,此类注册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并满足严格的地方标准和使用规范,本质上是对特色产品的保护而非普通商业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