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的概念最初于 **2006 年**被日本提出来
审查高速路(PPH)由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和日本特许厅(JPO)于2006年最先提出并实践,已成为全球“首个得以真正实施的工作共享项目”,以下是关于PPH的详细说明:
PPH的基本概念
- 定义:PPH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局之间开展的一种审查结果共享合作机制,旨在加快专利申请的审查进程,当申请人在首次申请受理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 OFF)提交的专利申请中至少一项权利要求被认定为可授权时,可以基于该结果向后续申请受理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 OSF)请求加速审查。
- 核心目的:通过利用先前获得的肯定性审查意见(如可专利性认可),减少重复劳动,缩短审批时间,提高授权效率。
PPH的主要类型
类型 | 适用场景 | 关键条件 |
---|---|---|
常规PPH | 基于巴黎公约或PCT途径的国内申请 | 需以OFF的可授权审查意见为基础;前后申请的权利要求需充分对应 |
PCTPPH | PCT国际阶段已取得正面评价的情况 | 依据国际检索单位/初审单位的书面意见或报告,确认至少一项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 |
GPPH | 多边参与的全球性试点项目 | 适用于多个主管局间的协作,扩大了覆盖范围 |
IP5 PPH | 五大局(美日欧中韩)联合项目 | 自2014年启动,强化了跨国专利流程的协调性 |
PPH MOTTAINAI | 扩展了常规PPH的适格申请范围 | 允许基于同族专利申请或其他局的审查结果提出请求 |
PPH的优势
- 加快审批:平均从提出PPH请求到收到首次审查意见的时间显著缩短,例如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的数据表明,PPH案件从请求到最终决定的平均周期约为11.9个月,而非PPH案件则长达21.9个月。
- 节省费用:因答复审查意见的次数减少而降低了成本。
- 高授权率:由于前置筛选机制的存在,进入PPH程序的申请通常具有更高的授权可能性。
PPH的提出时机与限制
- 时间窗口:必须在目标局的申请已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且尚未收到第一次实质性审查通知书之前提出,部分地区允许与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递交。
- 次数限制:同一申请最多可提出两次PPH请求。
- 形式要求:需提交详细的对应性说明文件,包括权利要求的一致性分析、先前审查结果的翻译件等。
相关问题与解答
Q1: PPH是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专利申请?
答:不是,目前主要针对发明专利申请,例如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仅接受发明专利的PPH请求,不同司法辖区可能有特定要求,如中国要求申请已公开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才能提交PPH请求。
Q2: 如果首次申请未获全部权利要求的授权,能否仍使用其作为PPH基础?
答:可以,但仅能基于那些被明确认定为可授权的权利要求部分启动PPH程序,后续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必须与这些可授权内容保持一致或更窄,不能超出原范围。
PPH作为一种高效的专利审查加速工具,自2006年由美日率先推出以来,已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帮助申请人